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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條文:
仲裁法 第 46 條
第三十八條、第四十條至第四十三條之規定,於仲裁和解、調解之情形準 用之。
民國 87 年 06 月 24 日修正
第 46 條
第三十八條、第四十條至第四十三條之規定,於仲裁和解、調解之情形準 用之。
民國 75 年 12 月 26 日修正
第 28- 2 條
第二十二條至第二十六條之規定,於仲裁和解、調解之情形準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