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依本法訂立仲裁協議者,仲裁機構得依當事人之聲請,經他方同意後, 由雙方選定仲裁人進行調解。調解成立者,由仲裁人作成調解書。 前項調解成立者,其調解與仲裁和解有同一效力。但須聲請法院為執行裁 定後,方得為強制執行。
涉外貿易糾紛之當事人,未依本條例訂立仲裁契約者,商務仲裁協會得依當事人之聲請, 經他造同意後,由雙方選定仲裁人進行調解。調解成立者,由仲裁人作成調解書。 前項調解,與仲裁和解有同一效力。但須聲請法院為執行裁定後,方得為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