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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仲裁法 第 43 條
仲裁判斷經法院判決撤銷確定者,除另有仲裁合意外,當事人得就該爭議
事項提起訴訟。
民國 87 年 06 月 24 日修正
第 43 條
仲裁判斷經法院判決撤銷確定者,除另有仲裁合意外,當事人得就該爭議
事項提起訴訟。
民國 71 年 06 月 11 日修正
第 26 條
仲裁判斷經法院判決撤銷者,當事人得就該爭議事項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