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駁回其執行裁定之聲請︰ 一、仲裁判斷與仲裁協議標的之爭議無關,或逾越仲裁協議之範圍者。但 除去該部分亦可成立者,其餘部分,不在此限。 二、仲裁判斷書應附理由而未附者。但經仲裁庭補正後,不在此限。 三、仲裁判斷,係命當事人為法律上所不許之行為者。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駁回其執行裁定之聲請︰ 一 仲裁判斷與仲裁協議標的之爭議無關,或逾越仲裁協議之範圍者。但 除去該部分亦可成立者,其餘部分,不在此限。 二 仲裁判斷書應附理由而未附者。但經仲裁庭補正後,不在此限。 三 仲裁判斷,係命當事人為法律上所不許之行為者。
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不得為執行裁定,並駁回其聲請: 一、仲裁判斷與仲裁契約標的之爭議無關者。 二、仲裁判斷書不附理由,或未經簽名者。但經仲裁人補正後,不在此限。 三、仲裁判斷,係命當事人為法律上所不許之行為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