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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仲裁法 第 30 條
當事人下列主張,仲裁庭認其無理由時,仍得進行仲裁程序,並為仲裁判
斷︰
一、仲裁協議不成立。
二、仲裁程序不合法。
三、違反仲裁協議。
四、仲裁協議與應判斷之爭議無關。
五、仲裁人欠缺仲裁權限。
六、其他得提起撤銷仲裁判斷之訴之事由。
民國 87 年 06 月 24 日修正
第 30 條
當事人下列主張,仲裁庭認其無理由時,仍得進行仲裁程序,並為仲裁判
斷︰
一  仲裁協議不成立。
二  仲裁程序不合法。
三  違反仲裁協議。
四  仲裁協議與應判斷之爭議無關。
五  仲裁人欠缺仲裁權限。
六  其他得提起撤銷仲裁判斷之訴之事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