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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仲裁法 第 27 條
仲裁庭辦理仲裁事件,有關文書之送達,準用民事訴訟法有關送達之規定
。
民國 87 年 06 月 24 日修正
第 27 條
仲裁庭辦理仲裁事件,有關文書之送達,準用民事訴訟法有關送達之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