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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仲裁法 第 22 條
當事人對仲裁庭管轄權之異議,由仲裁庭決定之。但當事人已就仲裁協議
標的之爭議為陳述者,不得異議。
民國 87 年 06 月 24 日修正
第 22 條
當事人對仲裁庭管轄權之異議,由仲裁庭決定之。但當事人已就仲裁協議
標的之爭議為陳述者,不得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