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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法 第 2 條
約定應付仲裁之協議,非關於一定之法律關係,及由該法律關係所生之爭 議而為者,不生效力。
民國 87 年 06 月 24 日修正
第 2 條
約定應付仲裁之協議,非關於一定之法律關係,及由該法律關係所生之爭 議而為者,不生效力。
民國 50 年 01 月 20 日訂定
第 2 條
約定應付仲裁之契約,非關於一定之法律關係,及由該法律關係所生之爭議而為者,不生 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