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5 00:20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仲裁法 第 14 條
對於仲裁機構或法院依本章選定之仲裁人,除依本法請求迴避者外,當事
人不得聲明不服。
民國 87 年 06 月 24 日修正
第 14 條
對於仲裁機構或法院依本章選定之仲裁人,除依本法請求迴避者外,當事
人不得聲明不服。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