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5 00:20
現在位置:
法規內容
歷史法條
友善列印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仲裁法 第 14 條
對於仲裁機構或法院依本章選定之仲裁人,除依本法請求迴避者外,當事 人不得聲明不服。
民國 87 年 06 月 24 日修正
第 14 條
對於仲裁機構或法院依本章選定之仲裁人,除依本法請求迴避者外,當事 人不得聲明不服。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