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之一方選定仲裁人後,應以書面通知他方及仲裁人;由仲裁機構選 定仲裁人者,仲裁機構應以書面通知雙方當事人及仲裁人。 前項通知送達後,非經雙方當事人同意,不得撤回或變更。
當事人選定仲裁人後,應以文書通知他造及仲裁人;仲裁協會選定仲裁人時,應通知兩造 及仲裁人。 選定經通知後,不得撤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