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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臺灣泰源技能訓練所因應戒護區突發事故緊急動員注意事項 8
捌  各科室主管或指定代理人,於事故發生後至中央台支援時,應負責督
    導所屬遂行各項支援任務。
民國 91 年 04 月 01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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捌  各科室主管或指定代理人,於事故發生後至中央台支援時,應負責督
    導所屬遂行各項支援任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