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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臺灣泰源技能訓練所因應戒護區突發事故緊急動員注意事項 7
柒  戒護科平時應依各級狀況 (均含技訓區之狀況) 由科長或指定人員實
    施測試,並設簿登記陳核,其實施方式為:
一  第一級狀況每月至少測試一次,受測人員應於五分鐘內抵達事故現場
    。
二  第二級狀況每三個月至少測試一次,受測人員應於八分鐘內抵達事故
    現場。
三  第三級狀況每半年至少測試一次,受測人員應於十五分鐘內抵達事故
    現場。
民國 91 年 04 月 01 日訂定
7
柒  戒護科平時應依各級狀況 (均含技訓區之狀況) 由科長或指定人員實
    施測試,並設簿登記陳核,其實施方式為:
一  第一級狀況每月至少測試一次,受測人員應於五分鐘內抵達事故現場
    。
二  第二級狀況每三個月至少測試一次,受測人員應於八分鐘內抵達事故
    現場。
三  第三級狀況每半年至少測試一次,受測人員應於十五分鐘內抵達事故
    現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