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臺灣泰源技能訓練所因應戒護區突發事故緊急動員注意事項 5
伍  第二級狀況:收容人之鬥毆、對管教人員暴行、騷動、擾亂秩序及十
    人以下食物中毒行為發生時之通報及處理步驟:
一  鬥毆係指三人以上聚眾毆打行為;對管教人員施暴行為;騷動乃為局
    部性的騷擾,於工場或運動時為之,干擾正常的作業及秩序管理,可
    能合併有恐嚇、脅迫、破壞等情事;一般擾亂秩序乃指收容人糾眾進
    行之騷擾行為;食物中毒係指十人以下所發生之食物中毒狀況。
二  收容人發生上述狀況,場舍主管鳴警笛無法制止時,應立即按下場舍
    之緊急按鈕,通知中央台派員支援處理,同時中央台主任應逐級回報
    狀況。
三  中央台警報系統驟響後,中央台主任應即按下教導科、調查科及替代
    役隊部之警鈴,此時備勤人員、各單位助勤及內勤應立即趕赴中央台
    接受任務指派,教導科、調查科同仁與替代役隊部休勤人員聞警鈴聲
    ,應即到達中央台待命支援,如為十人以下食物中毒狀況,再增加動
    員衛生科醫護人員。
四  備勤人員至事故現場處理時,應攜帶必要之裝備 (手梏、警棍、電擊
    棒、瓦斯槍、V8  錄影機) ,並應注意自身及收容人之安全,如有使
    用警械之必要,應依監獄行刑法第二十四條及其施行細則第三十三條
    之規定辦理。
民國 91 年 04 月 01 日訂定
5
伍  第二級狀況:收容人之鬥毆、對管教人員暴行、騷動、擾亂秩序及十
    人以下食物中毒行為發生時之通報及處理步驟:
一  鬥毆係指三人以上聚眾毆打行為;對管教人員施暴行為;騷動乃為局
    部性的騷擾,於工場或運動時為之,干擾正常的作業及秩序管理,可
    能合併有恐嚇、脅迫、破壞等情事;一般擾亂秩序乃指收容人糾眾進
    行之騷擾行為;食物中毒係指十人以下所發生之食物中毒狀況。
二  收容人發生上述狀況,場舍主管鳴警笛無法制止時,應立即按下場舍
    之緊急按鈕,通知中央台派員支援處理,同時中央台主任應逐級回報
    狀況。
三  中央台警報系統驟響後,中央台主任應即按下教導科、調查科及替代
    役隊部之警鈴,此時備勤人員、各單位助勤及內勤應立即趕赴中央台
    接受任務指派,教導科、調查科同仁與替代役隊部休勤人員聞警鈴聲
    ,應即到達中央台待命支援,如為十人以下食物中毒狀況,再增加動
    員衛生科醫護人員。
四  備勤人員至事故現場處理時,應攜帶必要之裝備 (手梏、警棍、電擊
    棒、瓦斯槍、V8  錄影機) ,並應注意自身及收容人之安全,如有使
    用警械之必要,應依監獄行刑法第二十四條及其施行細則第三十三條
    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