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臺灣泰源技能訓練所因應戒護區突發事故緊急動員注意事項 4
肆  第一級狀況:一般戒護事故發生時之通報及處理步驟:
一  一般戒護事故係指收容人間單純之口角、互毆行為或不服管教、辱
    管教人員等狀況。
二  收容人發生上述狀況,場舍主管無法制止時,應即鳴笛示警並按警鈴
    通知中央台派員支援處理。
三  中央台接獲場舍警報訊號,應即指派備勤人員攜帶手梏、警棍、電擊
    棒、V8  錄影機等,迅速扺達事故現場協助處理,同時逐級向科長回
    報。
民國 91 年 04 月 01 日訂定
4
肆  第一級狀況:一般戒護事故發生時之通報及處理步驟:
一  一般戒護事故係指收容人間單純之口角、互毆行為或不服管教、辱
    管教人員等狀況。
二  收容人發生上述狀況,場舍主管無法制止時,應即鳴笛示警並按警鈴
    通知中央台派員支援處理。
三  中央台接獲場舍警報訊號,應即指派備勤人員攜帶手梏、警棍、電擊
    棒、V8  錄影機等,迅速扺達事故現場協助處理,同時逐級向科長回
    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