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泰源技能訓練所收容人最近親屬及家屬電話接見應行注意事項 7
七、收容人接見通話前必須先報自己之呼號、姓名,以利監聽錄音。
民國 95 年 12 月 13 日修正
7
七、收容人接見通話前必須先報自己之呼號、姓名,以利監聽錄音。
民國 91 年 04 月 01 日修正
7
七  收容人接見通話前必須先報自己之呼號、姓名,以利監聽錄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