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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泰源技能訓練所收容人最近親屬及家屬電話接見應行注意事項 6
六、電話接見通話時間每次不得逾 6  分鐘,但有特殊情形,經機關長官
    許可者,得酌予延長。
民國 95 年 12 月 13 日修正
6
六、電話接見通話時間每次不得逾 6  分鐘,但有特殊情形,經機關長官
    許可者,得酌予延長。
民國 91 年 04 月 01 日修正
6
六  電話接見通話時間每次不得逾六分鐘,但有特殊情形,經機關長官許
    可者,得酌予延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