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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泰源技能訓練所收容人最近親屬及家屬電話接見應行注意事項 5
五、辦理電話接見之限制:
(一)申請辦理電話接見不分級數每7日受理乙次。
(二)收容人辦理電話接見,依監獄行刑法第六十二條之規定,以最近親
      屬及家屬(依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第八十條第二項規定,為求證明
      前述關係,收容人應提出足資證明文件或以調查資料認定之)為限
      。
(三)使用電話費由收容人負擔。
民國 95 年 12 月 13 日修正
5
五、辦理電話接見之限制:
(一)申請辦理電話接見不分級數每7日受理乙次。
(二)收容人辦理電話接見,依監獄行刑法第六十二條之規定,以最近親
      屬及家屬(依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第八十條第二項規定,為求證明
      前述關係,收容人應提出足資證明文件或以調查資料認定之)為限
      。
(三)使用電話費由收容人負擔。
民國 91 年 04 月 01 日修正
5
五  辦理電話接見之限制:
 (一) 申請辦理電話接見不分級數每七日受理乙次。
 (二) 收容人辦理電話接見,依監獄行刑法第六十二條之規定,以最近親
      屬及家屬 (依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第八十條第二項規定,為求證明
      前述關係,收容人應提出足資證明文件或以調查資料認定之) 為限
      。
 (三) 使用電話費由收容人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