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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臺灣泰源技能訓練所收容人請求家屬郵寄包裏注意事項 3
參  准予寄入之必需物品如左 (食品禁止郵寄) :
一  被、毯、床單、枕頭、鞋襪、手巾及筆等每次各以一件為限,破損不
    堪使用時,准再寄入。
二  肥皂、牙膏、牙刷、墨汁及墨水等,每次各以三件為限。
三  信封每次五十個,信紙一百張、草紙二包。
四  圖書雜誌每次三本,有礙於收容人之改過遷善者亦不許寄入。
民國 92 年 07 月 01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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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  准予寄入之必需物品如左 (食品禁止郵寄) :
一  被、毯、床單、枕頭、鞋襪、手巾及筆等每次各以一件為限,破損不
    堪使用時,准再寄入。
二  肥皂、牙膏、牙刷、墨汁及墨水等,每次各以三件為限。
三  信封每次五十個,信紙一百張、草紙二包。
四  圖書雜誌每次三本,有礙於收容人之改過遷善者亦不許寄入。
民國 91 年 04 月 01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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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  禁止寄入之類別:
一  食品:
 (一) 粉末食品:如奶粉、咖啡、奶精等。
 (二) 易腐食物:如濕肉乾、魚 (肉) 鬆、含芝麻或其他配料之肉乾、含
      鹽或糖份之花生、鹹魚、香腸、臘肉、素食類、醃漬食品類、水果
      及其他未經烹調之食品等。
 (三) 包裝食品:如糖果、軟糖、餅乾、罐頭、泡麵、茶葉、蜜餞等。
 (四) 藥品 (含中藥材) 。
 (五) 其他不易檢查或標示不明之食品:如魷魚類、肉條、肉塊、小魚乾
      、豆乾等。
二  物品:
 (一) 盥洗用品:如沐浴乳、洗髮精、香皂、洗衣粉、牙刷、牙膏、牙粉
      及其他潔身用品、乳液、化妝品等。
 (二) 文具用品:如宣紙、墨汁、硯台、賀卡、文具類等。
 (三) 器具物品:如泡茶用具、飾品、象棋、佛珠等。
 (四) 管制物品:如菸、酒、檳榔、現金、郵票、通訊器、賭具等。
 (五) 危險物品:如引火器、繩索、玻璃、刮鬍刀片等其他銳氣等。
 (六) 電器用品一律禁止寄入,教學錄音帶須申請核准始可寄入,寄入後
      送交教導科檢查。
 (七) 衣物除一般睡衣、有袖內衣、內褲外,其他如外套、便服與枕頭套
      、枕頭巾、浴巾、棉被套或鞋類、皮帶等不得寄入。期滿前二週或
      報准假釋者 (法務部核准令發佈後) 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但場舍
      主管須於包裹明細單 (正聯) 註明『期滿』或『報准假釋』之字樣
      ,並簽章以便認定,寄入之衣物經檢查後交由戒護科內勤保管,待
      出所時發還之。
 (八) 其他不易檢查之物品:如精裝本之書籍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