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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臺灣泰源技能訓練所收容人請求家屬郵寄包裏注意事項 1
壹  依監獄行刑法第六十二條、七十條及施行細則第八十三、八十五條暨
    法務部八十五年一月十五日法 (85) 監字第○一○八六號函及為維護
    本所戒護安全需要,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民國 92 年 07 月 01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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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  依監獄行刑法第六十二條、七十條及施行細則第八十三、八十五條暨
    法務部八十五年一月十五日法 (85) 監字第○一○八六號函及為維護
    本所戒護安全需要,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民國 91 年 04 月 01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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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  依監獄行刑法第六十二、七十、七十一條及施行細則第八十三、八十
    五條暨法務部八十五年一月十五日法 (85) 監字地○一○八六號函及
    為維護本所戒護安全需要,特訂定本注意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