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本注意事項經報法務部核定實施,修正時亦同。 (※附註:保安處分受處分人勞作金之非自由使用部分,於保安處分 執行法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第五十七條,訂有明文,即受處分人之勞 作金,除每月得於二分之一之範圍內自由使用外,其餘由保安處分處 所代為保管。)
肆 本注意事項經所務委員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