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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泰源技能訓練所強制工作受處分人不適於「強制工作受處分人處遇考核實施要點」審查應行注意事項 5
五 新收之受處分人 (含移入所受處分人) 經調查分類結果認定有不適於 處遇之必要時,由衛生科做有關身心方面之認定,並填寫審查表會相 關單位簽註意見,再提審查小組審查。
民國 90 年 12 月 03 日訂定
5
五 新收之受處分人 (含移入所受處分人) 經調查分類結果認定有不適於 處遇之必要時,由衛生科做有關身心方面之認定,並填寫審查表會相 關單位簽註意見,再提審查小組審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