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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臺灣泰源技能訓練所受理媒體採訪攝影暨來賓參觀訪問注意事項 2
二  各機關、團體、學校及傳播媒體 (以下簡稱參訪人員) 為研究學術或
    有正當理由申請至本所參觀、訪問、採訪攝影時,應確實遵照「監獄
    行刑法施行細則第六條」、部頒「法務部所屬各監院所受理大眾傳播
    媒體參觀採訪攝影審核要點」、「法務部所屬矯正機關開放參觀應行
    注意事項」暨「政風機構公務機密作業要點」辦理外,並依本注意事
    項實施。
民國 91 年 07 月 01 日訂定
2
二  各機關、團體、學校及傳播媒體 (以下簡稱參訪人員) 為研究學術或
    有正當理由申請至本所參觀、訪問、採訪攝影時,應確實遵照「監獄
    行刑法施行細則第六條」、部頒「法務部所屬各監院所受理大眾傳播
    媒體參觀採訪攝影審核要點」、「法務部所屬矯正機關開放參觀應行
    注意事項」暨「政風機構公務機密作業要點」辦理外,並依本注意事
    項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