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臺灣泰源技能訓練所受理媒體採訪攝影暨來賓參觀訪問注意事項 10
十  參訪人員未經許可,不得拍照、錄影收容人之正面,並不得與收容人
    交談或傳遞物品。
民國 91 年 07 月 01 日訂定
10
十  參訪人員未經許可,不得拍照、錄影收容人之正面,並不得與收容人
    交談或傳遞物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