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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中行政執行處受理民眾抱怨處理程序 5
五  民眾抱怨以書面、電話、電子郵件為之時,應記錄具體抱怨事項、姓
    名、住址及電話號碼等,由研考人員受理,並予以紀錄,簽會相關業
    務單位,追蹤處理情形。
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