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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中行政執行處受理民眾抱怨處理程序 2
二  本處理程序所稱民眾抱怨係指民眾對於本處服務人員之服務態度、接
    聽電話禮貌、法令專業素養及洽公場所設施等有所不滿或指教時,以
    書面 (填寫意見表、傳真或電子郵件) 、電話及現場言詞表達等方式
    所提出之具體申訴或建議。
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