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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新竹行政執行處「首長與民有約」要點 6
六  申請人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處得隨時取消申請:
 (一) 民眾申請時,未載明姓名、身分證字號、地址及陳情事由。
 (二) 吸毒、酗酒、喧鬧、破壞及精神異常等不當行為。
 (三) 同一問題已經處理,再提出申請者。
 (四) 糾集群眾或蓄意滋事者。
民國 91 年 04 月 29 日訂定
6
六  申請人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處得隨時取消申請:
 (一) 民眾申請時,未載明姓名、身分證字號、地址及陳情事由。
 (二) 吸毒、酗酒、喧鬧、破壞及精神異常等不當行為。
 (三) 同一問題已經處理,再提出申請者。
 (四) 糾集群眾或蓄意滋事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