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新竹行政執行處「首長與民有約」要點 5
五  參加本處『首長與民有約』民眾應穿著整齊,遵守秩序,提問請簡明
    扼要,態度平和,並以與本處業務相關者為限,如有不當之情形,本
    處得隨時制止或終止之。
民國 91 年 04 月 29 日訂定
5
五  參加本處『首長與民有約』民眾應穿著整齊,遵守秩序,提問請簡明
    扼要,態度平和,並以與本處業務相關者為限,如有不當之情形,本
    處得隨時制止或終止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