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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新竹行政執行處「首長與民有約」要點 4
四  如約定時間因故變更,本處另以電話通知申請人。申請人若無法參加
    ,本處於下次舉辦『首長與民有約』時再另行通知申請人。
民國 91 年 04 月 29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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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如約定時間因故變更,本處另以電話通知申請人。申請人若無法參加
    ,本處於下次舉辦『首長與民有約』時再另行通知申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