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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新竹行政執行處「首長與民有約」要點 3
三  民眾應於預定時間一日前填具『首長與民有約』申請書 (如附件) ,
    送交本處收發人員掛號,並準時與會。
民國 91 年 04 月 29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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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民眾應於預定時間一日前填具『首長與民有約』申請書 (如附件) ,
    送交本處收發人員掛號,並準時與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