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新竹行政執行處「首長與民有約」要點 2
二  本處『首長與民有約』原則於每月第二、四週星期三上午十時舉辦 (
    申請人數不滿十人時順延之) ,但如有必要得隨時舉辦之。
民國 91 年 04 月 29 日訂定
2
二  本處『首長與民有約』原則於每月第二、四週星期三上午十時舉辦 (
    申請人數不滿十人時順延之) ,但如有必要得隨時舉辦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