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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板橋行政執行處替代役役男積分考核要點 6
陸  役男之實際表現已達嘉獎、記功、獎金、獎狀、申誡、記過、罰薪及
    輔導教育程度者,由本處依替代役役男獎懲辦法辦理。
民國 91 年 06 月 18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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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  役男之實際表現已達嘉獎、記功、獎金、獎狀、申誡、記過、罰薪及
    輔導教育程度者,由本處依替代役役男獎懲辦法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