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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板橋行政執行處替代役役男積分考核要點 4
肆  懲罰:
一  累積負分至二分,罰勤一次,每次以二小時為限。
二  累積負分至四分,罰勤二次,每次以二小時為限。
三  累積負分至四分,重新計算。
民國 91 年 06 月 18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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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  懲罰:
一  累積負分至二分,罰勤一次,每次以二小時為限。
二  累積負分至四分,罰勤二次,每次以二小時為限。
三  累積負分至四分,重新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