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
網站導覽
回首頁
English
Toggle navigation
最新訊息
法規體系
綜合查詢
草案預告
相關網站
網站導覽
回首頁
English
:::
現在位置:
法規內容
歷史法條
友善列印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板橋行政執行處替代役役男積分考核要點 4
肆 懲罰: 一 累積負分至二分,罰勤一次,每次以二小時為限。 二 累積負分至四分,罰勤二次,每次以二小時為限。 三 累積負分至四分,重新計算。
民國 91 年 06 月 18 日訂定
4
肆 懲罰: 一 累積負分至二分,罰勤一次,每次以二小時為限。 二 累積負分至四分,罰勤二次,每次以二小時為限。 三 累積負分至四分,重新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