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七、依本應行注意事項規定辦理時,應填載「聲請法院裁定拘提或管收 登記簿」。 分署應切實將聲請拘提或聲請管收、法院裁定及執行情形,登錄於 分署案件管理系統內,以利查考。
十七、依本應行注意事項規定辦理時,應填載「聲請法院裁定拘提或管收 登記簿」。 行政執行處應切實將聲請拘提或聲請管收、法院裁定及執行情形, 登錄於行政執行處案件管理系統內,以利查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