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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辦理拘提管收應行注意事項 17
十七、依本應行注意事項規定辦理時,應填載「聲請法院裁定拘提或管收
      登記簿」。
      分署應切實將聲請拘提或聲請管收、法院裁定及執行情形,登錄於
      分署案件管理系統內,以利查考。
民國 101 年 02 月 01 日修正
17
十七、依本應行注意事項規定辦理時,應填載「聲請法院裁定拘提或管收
      登記簿」。
      分署應切實將聲請拘提或聲請管收、法院裁定及執行情形,登錄於
      分署案件管理系統內,以利查考。
民國 94 年 12 月 28 日修正
17
十七、依本應行注意事項規定辦理時,應填載「聲請法院裁定拘提或管收
      登記簿」。
      行政執行處應切實將聲請拘提或聲請管收、法院裁定及執行情形,
      登錄於行政執行處案件管理系統內,以利查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