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分署長核定未准聲請管收者: 分署應立即請回或釋放義務人。
十一、處長核定未准聲請管收者: 行政執行處應立即請回或釋放義務人。
四 處長核定未准聲請法院拘提、管收者: 聲請書 (稿) 及執行卷宗交行政執行官即轉交執行書記官繼續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