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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北行政執行處處理人民陳情案件執行要點 6
陸  附則:
一  有關處理陳請案件所需行政支援事項,如會場之安排、茶水、麥克風
    等事宜,由秘書室負責辦理。
二  執行本要點成效優良者,得予以獎勵;如有違反本要點各項規定者,
    得視情節輕重予以懲處。
三  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訂之。
民國 91 年 02 月 04 日訂定
6
陸  附則:
一  有關處理陳請案件所需行政支援事項,如會場之安排、茶水、麥克風
    等事宜,由秘書室負責辦理。
二  執行本要點成效優良者,得予以獎勵;如有違反本要點各項規定者,
    得視情節輕重予以懲處。
三  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訂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