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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北行政執行處處理人民陳情案件執行要點 3
參  範圍:
    本執行要點所稱人民陳情案件,係指人民對於行政興革之建議、行政
    法令之查詢、行政違失之舉發或行政上權益之維護,以書面 (包括電
    子郵件及傳真等) 或言詞向本處提出之具體陳情。
民國 91 年 02 月 04 日訂定
3
參  範圍:
    本執行要點所稱人民陳情案件,係指人民對於行政興革之建議、行政
    法令之查詢、行政違失之舉發或行政上權益之維護,以書面 (包括電
    子郵件及傳真等) 或言詞向本處提出之具體陳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