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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北行政執行處處理人民陳情案件執行要點 2
貳  目的:
    為保障民眾權益,加強為民服務,有效處理人民陳情案件,特訂定本
    執行要點。
民國 91 年 02 月 04 日訂定
2
貳  目的:
    為保障民眾權益,加強為民服務,有效處理人民陳情案件,特訂定本
    執行要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