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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北行政執行處處理人民陳情案件執行要點 1
壹  依據:
一  八十九年五月二十五日行政院台八十九研展字第○二九九九號函修正
    之「行政院暨所屬各機關處理人民陳情案件要點」。
二  「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項規定。
三  行政執行署九十年八月二日行執政字第○○二一六二號函頒「法務部
    行政執行署暨所屬行政執行處處理民眾陳情請願注意事項」。
民國 91 年 02 月 04 日訂定
1
壹  依據:
一  八十九年五月二十五日行政院台八十九研展字第○二九九九號函修正
    之「行政院暨所屬各機關處理人民陳情案件要點」。
二  「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項規定。
三  行政執行署九十年八月二日行執政字第○○二一六二號函頒「法務部
    行政執行署暨所屬行政執行處處理民眾陳情請願注意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