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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彰化行政執行處事務管理工作查核實施計畫 6
六  事務管理工作檢查結果得視情節召集相關承辦人員開會檢討,如有重
    大優缺點簽報處長後,得分別予以獎懲。
民國 91 年 03 月 11 日訂定
6
六  事務管理工作檢查結果得視情節召集相關承辦人員開會檢討,如有重
    大優缺點簽報處長後,得分別予以獎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