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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彰化行政執行處事務管理工作查核實施計畫 4
四  為推動實施事務管理工作查核,由秘書負責,並應適時對處長提出查
    核報告及改進意見,另組成查核小組,其成員由秘書室、會計室、人
    事室、政風室派員參加,並由秘書擔任召集人,綜理事務管理工作查
    核全盤事宜。
民國 91 年 03 月 11 日訂定
4
四  為推動實施事務管理工作查核,由秘書負責,並應適時對處長提出查
    核報告及改進意見,另組成查核小組,其成員由秘書室、會計室、人
    事室、政風室派員參加,並由秘書擔任召集人,綜理事務管理工作查
    核全盤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