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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及各分署運用志工服務實施計畫書 7
七、志工考核及獎勵如下:
(一)考核
      1.志工之簽到、簽退等出勤狀況由人事室置專責人員予以考核,其
        他服務情形由秘書室置專責人員考核並輔導志工自我管理,促進
        志工與各有關業務單位之協調合作。
      2.舉凡服務態度、服勤狀況、電話禮貌等服務項目以不定期方式抽
        測執行情形,務求品質實在,作為繼續延聘之依據。
(二)獎勵
      1.考核結果,每年對於表現特優志工,依內政部訂頒「志願服務獎
        勵辦法」之相關規定獎勵之。
      2.有特殊優良事蹟之志工,不定期簽請署(分署)長予以公開表揚
        。
(三)輔導與懲處
      志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按其情節輕重,分別予以輔導、規勸、警
      告,仍未見改善,即予停止服務等處分。
      1.違反志願服務法或其他相關法令、本署(分署)有關服務規定者
        。
      2.其他不法、不當之行為致影響機關聲譽、形象或民眾權益者。
      3.不服從本署(分署)辦理志工業務專責人員及志願服務隊幹部之
        指揮,舉止態度粗暴者。
      4.有其他服務情形欠佳或不適任之情事者。
民國 91 年 03 月 22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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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考核與獎勵
 (一) 考核
      1 志工之簽到、簽退等出勤狀況由人事室置專責人員予以考核,其
        他服務情形由秘書室置專責人員考核並輔導志工自我管理,促進
        志工與各有關業務單位之協調合作。
      2 舉凡服務態度、服勤狀況、電話禮貌等服務項目以不定期方式抽
        測執行情形,務求品質實在,作為繼續延聘之依據。
 (二) 獎勵
      1 考核結果,每年對於表現特優志工,依內政部訂頒「志願服務獎
        勵辦法」之相關規定獎勵之。
      2 有特殊優良事蹟之志工,不定期簽請署 (處) 長予以公開表揚。
 (三) 輔導與懲處
      志工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按其情節輕重,分別予以輔導、規勸、警
      告,仍未見改善,即予停止服務等處分。
      1 違反志願服務法或其他相關法令、本署 (處) 有關服務規定者。
      2 其他不法、不當之行為致影響機關聲譽、形象或民眾權益者。
      3 不服從本署 (處) 辦理志工業務專責人員及志願服務隊幹部之指
        揮,舉止態度粗暴者。
      4 有其他服務情形欠佳或不適任之情事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