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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及各分署運用志工服務實施計畫書 5
五、遴選之志工,執行本署(分署)各項服務項目前,由本署(分署)施
    予必要之教育訓練,(含基礎訓練及特殊訓練),該項訓練工作由人
    事室主辦,相關組室協辦。
民國 91 年 03 月 22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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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訓練方式
    遴選之志工,執行本署 (處) 各項服務項目前,由本署 (處) 施予必
    要之教育訓練, (含基礎訓練及特殊訓練) ,該項訓練工作由人事室
    主辦,相關組室協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