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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及各分署運用志工服務實施計畫書 4
四、志工服務時間及項目如下:
(一)服務時間:
      週一至週五,分上、下午兩個時段計算,每日上午八時三十分至十
      二時三十分,下午一時三十分至五時三十分。
(二)服務項目:
      1.協助服務檯業務。
      2.協助總機及轉接業務。
      3.協助影印資料。
      4.協助張貼郵票。
      5.協助維護執行署(分署)秩序及排解糾紛。
      6.協助維護走道整齊事項。
      7.協助張貼公告、更換書報雜誌。
      8.答復當事人有關執行程序之詢問。
      9.輔導義務人繳費手續。
     10.輔導辦理申請、聲明異議、異議之訴、對分配表異議手續。
     11.輔導辦理領取債權應受償之金額、應受分配之金額手續。
     12.輔導辦理領回查封物手續。
     13.輔導拍賣應買人投標手續。
     14.引導義務人或其他洽公人員至承辦單位或承辦人員。
     15.協助辦理有關「行政程序法」及「政府資訊公開法」規定,民眾
        要求閱覽、影印、抄寫或攝影文件等有關事宜。
     16.扶助老弱殘障及幼兒託管之服務事項。
     17.其他便民服務事項。
民國 91 年 03 月 22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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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服務時間及項目
 (一) 服務時間:
      週一至週五,分上、下午兩個時段計算,每日上午八時三十分至十
      二時三十分,下午一時三十分至五時三十分。
 (二) 服務項目:
      1 協助服務檯業務。
      2 協助總機及轉接業務。
      3 協助影印資料。
      4 協助張貼郵票。
      5 協助維護執行署 (處) 秩序及排解糾紛。
      6 協助維護走道整齊事項。
      7 協助張貼公告、更換書報雜誌。
      8 答復當事人有關執行程序之詢問。
      9 輔導義務人繳費手續。
     10 輔導辦理申請、聲明異議、異議之訴、對分配表異議手續。
     11 輔導辦理領取債權應受償之金額、應受分配之金額手續。
     12 輔導辦理領回查封物手續。
     13 輔導拍賣應買人投標手續。
     14 引導義務人或其他洽公人員至承辦單位或承辦人員。
     15 協助辦理有關「行政程序法」及「行政資訊公開辦法」規定,民
        眾要求閱覽、影印、抄寫或攝影文件等有關事宜。
     16 扶助老弱殘障及幼兒託管之服務事項。
     17 其他便民服務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