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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及各分署運用志工服務實施計畫書 2
二、本計畫書召募對象如下:
(一)退休公教人員(以具有法學素養者為優先)。
(二)社會熱心人士(包括現就讀法律系二、三、四年級或法律研究所之
      學生)。
(三)公益團體成員。
民國 91 年 03 月 22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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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召募對象
 (一) 退休公教人員 (以具有法學素養者為優先) 。
 (二) 社會熱心人士 (包括現就讀法律系二、三、四年級或法律研究所之
      學生) 。
 (三) 公益團體成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