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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及各分署運用志工服務實施計畫書 1
一、為有效運用社會人力資源參與公共事務,提昇為民服務品質,特依志 願服務法規定,訂定本計書。
民國 91 年 03 月 22 日訂定
1
一 目的及依據 為有效運用社會人力資源參與公共事務,提昇為民服務品質,特依志 願服務法規定,訂定本計畫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