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及各分署運用志工服務實施計畫書 1
一、為有效運用社會人力資源參與公共事務,提昇為民服務品質,特依志
    願服務法規定,訂定本計書。
1
一、為有效運用社會人力資源參與公共事務,提昇為民服務品質,特依志
    願服務法規定,訂定本計書。
民國 91 年 03 月 22 日訂定
1
一  目的及依據
    為有效運用社會人力資源參與公共事務,提昇為民服務品質,特依志
    願服務法規定,訂定本計畫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