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2.05 12:06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與其他機關協調聯繫注意事項 4
四、被請求協助之機關有正當理由,不能協助者,應附具理由即時通知為
    請求之分署。
民國 89 年 12 月 15 日訂定
4
四  被請求協助之機關有正當理由,不能協助者,應附具理由即時通知為
    請求之行政執行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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