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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地方法院與行政執行處辦理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執行事件移交要點 9
九  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得由法務部與司法院洽商補充之。
民國 89 年 11 月 13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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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得由法務部與司法院洽商補充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