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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12.23 08: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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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停
地方法院與行政執行處辦理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執行事件移交要點 3
三 辦理移交應於行政執行法修正條文施行之日起三個月內完成。但地方 法院因事件情況特殊無法於上開期間內辦理該事件之移交者,應於原 因消滅時立即將卷宗移送行政執行處。
民國 89 年 11 月 13 日訂定
3
三 辦理移交應於行政執行法修正條文施行之日起三個月內完成。但地方 法院因事件情況特殊無法於上開期間內辦理該事件之移交者,應於原 因消滅時立即將卷宗移送行政執行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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