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
網站導覽
回首頁
English
Toggle navigation
最新訊息
法規體系
綜合查詢
草案預告
相關網站
網站導覽
回首頁
English
:::
現在位置:
法規內容
歷史法條
友善列印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
地方法院與行政執行處辦理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執行事件移交要點 1
一 各行政執行處應與其管轄區域所在地之地方法院,就行政執行法修正 條文施行日之前一日止尚未結案之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執行事件辦理 移交。
民國 89 年 11 月 13 日訂定
1
一 各行政執行處應與其管轄區域所在地之地方法院,就行政執行法修正 條文施行日之前一日止尚未結案之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執行事件辦理 移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