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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地方法院與行政執行處辦理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執行事件移交要點 1
一  各行政執行處應與其管轄區域所在地之地方法院,就行政執行法修正
    條文施行日之前一日止尚未結案之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執行事件辦理
    移交。
民國 89 年 11 月 13 日訂定
1
一  各行政執行處應與其管轄區域所在地之地方法院,就行政執行法修正
    條文施行日之前一日止尚未結案之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執行事件辦理
    移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