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院附設勒戒處所收容之受觀察、勒戒人由 (軍事) 看守所、少年觀護所 附設勒戒處所遴挑後移送,並於受觀察、勒戒人完成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 向評定後移回原 (軍事) 看守所、少年觀護所附設勒戒處所等候 (軍事) 法院裁定或 (軍事) 檢察官之處分。
醫院附設勒戒處所收容之受觀察、勒戒人,由看守所、少年觀護所附設勒 戒處所遴挑後移送,並於受觀察、勒戒人完成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評定 後,移回原看守所、少年觀護所附設勒戒處所等候法院裁定或檢察官之處 分。